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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单位、市属及驻市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构建我市在建工程的诚信平台,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九江市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办法                                               
    一、建筑和市政类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工作为事中管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等同管理。
    二、在九江市范围内,凡参建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登记工作,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施工、监理企业应在工程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诚信登记:
    1、工程开工前;
    2、工程中标排序完成后30日内;
    3、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经招标办备案后30日内;
    四、诚信登记工作由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登记办理人员)共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外地施工企业为企业驻浔负责人及建造师;
    2、外地监理企业为企业驻浔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3、本地施工企业为项目委托人及建造师;
    4、本地监理企业为项目委托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浔项目诚信登记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施工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建造师、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告知表)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中标排序公告;
    2、监理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告知表)或经招标办确认的中标排序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若非第一个项目需提供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证明。
    以上材料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为原件,其它提交材料复印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一律使用A4型纸顺序装订,并带好全部证书原件核查(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除外)。直接发包项目需提供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项目部人员组成表,外省企业还应提供入赣许可证明材料。
    六、诚信登记办理人员均需进行指纹采集,且每月参加电子考勤一次。
    七、企业办理诚信登记后项目未开工或开工后暂时停工的,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停该企业人员电子考勤;项目开(复)工后应立即提交申请,恢复电子考勤。
    八、建筑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市政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80%后,诚信登记办理人员持经责任主体确认的申请报告及验收证明,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项目诚信登记管理。
    九、各级招标办应在当月10日前将上月完成的中标公示或直接发包的应纳入诚信登记内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址、项目部人员情况书面上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诚信登记。
    十一、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诚信登记管理力度,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诚信登记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局建管科。
    十二、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诚信登记表办理情况。同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登记管理。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施工、监理企业是否按本规定及时办理诚信登记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办理诚信登记的施工、监理企业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首次未按规定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进行批评(时效三个月),并约谈驻浔负责人或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
    2、再次未按规定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时效三个月);
    3、记不良行为时效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时效累加三个月),同时停止企业三个月在当地承揽业务;
    4、凡受过停止承揽业务处罚的企业,再次发现未按规定办理诚信登记的,停止企业十二个月在当地承揽业务。
    十四、在建项目的应参加电子考勤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电子考勤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个人首次未进行电子考勤的,约谈驻浔负责人或委托人,并记相应人员不良行为一次(时效三个月),同时,该人员考勤频率调整为每月两次,分别为每月上旬、下旬(不得连续两日)。
    2、个人累计两次未进行电子考勤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记相应人员不良行为一次(时效三个月),同时,该人员考勤频率调整为每月三次,分别为每月上、中、下旬(不得连续两日)。
    3、个人累计三次未进行电子考勤的,同时计相应个人和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时效三个月);
    4、个人累计四次及以上未进行电子考勤的,同时计相应个人和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并停止该企业三个月在九江市范围内承揽业务。
    十五、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时效三个月)。
    十六、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3日出台的《关于调整九江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备案管理的通知》(九建建字〔2013〕103号文)同时废止。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
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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